云南省扶貧貸款貼息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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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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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扶貧貸款貼息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扶貧效益,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扶貧辦 共青團中央關于全面做好扶貧開發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14〕65號)、《關于全面改革扶貧貼息貸款管理體制的通知》(國開辦發〔2008〕29號)、《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1〕412號)、《云南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云財農〔2013〕251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扶貧貸款貼息資金是指中央及省設立用于貧困地區發放到貧困農戶的貸款(以下簡稱“到戶貸款”)和扶持扶貧龍頭企業貸款(以下簡稱“項目貸款”)等利息補貼的專項扶貧資金。具體分為到戶貸款貼息資金和項目貸款貼息資金兩部分,由省扶貧辦和省財政廳共同管理。

第三條 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加大扶貧貸款財政貼息資金投入,扶貧貼息貸款用于到戶貸款的比例不得低于50%。鼓勵各州(市)、縣(市、區)財政積極安排貼息資金,加大到戶貸款的扶貧力度。

第四條 充分發揮財政貼息資金對金融的支持和引導作用,支持金融機構積極參與發放扶貧貼息貸款。參與扶貧貼息貸款發放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承貸機構”)應從信貸規模、授信審批等方面對扶貧貼息貸款給予優先支持,加大扶貧貼息貸款的投放。

第五條 貼息利率和期限。扶貧貼息貸款利率由承貸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利率管理規定和其貸款利率定價要求自主決定。到戶貸款按年利率5%的標準給予貼息,項目貸款按年利率3%的標準給予貼息。扶貧貼息貸款期限由借貸主體按生產經營周期與金融部門自主商定。貼息期限為一年,不足一年的據實貼息。

第二章 到戶貸款貼息

第六條 扶持范圍和對象。到戶貸款重點安排在連片特困地區縣、國家和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重點投向2011年“扶貧人口信息系統”中首次錄入的建檔立卡貧困農戶,并根據2014年完成的建檔立卡工作適時調整;到戶貸款主要支持建檔立卡貧困農戶發展生產;對能人(大戶)帶動貧困農戶共同致富的項目,在明確其扶貧責任的前提下,可給予適當支持,確保建檔立卡貧困農戶到戶貸款申貸滿足率達70%以上。

第七條 申請程序。符合到戶貸款扶持范圍和對象條件,有貸款意愿的建檔立卡貧困農戶,在其村(組)提交申請表,由鄉(鎮)初審,報縣扶貧辦、承貸機構按部門職責審批。

第八條 貼息方式。到戶貸款貼息資金可采取直接或通過承貸機構間接補貼給貧困農戶兩種方式,鼓勵通過承貸機構補貼到貧困農戶,具體貼息方式由各縣(市、區)自行確定。

第九條 貼息額度。每戶貧困農戶一年內可對不超過5萬元(含5萬元)的到戶貸款申請貼息資金。積極推動扶貧龍頭企業帶動貧困農戶獲得到戶貸款,強化利益聯結機制,通過產業扶貧開發項目實現穩定增收。

第十條 計劃管理。到戶貸款貼息資金實行資金到縣,任務到縣,責任到縣。每年1月前各縣(市、區)扶貧辦、財政局會同承貸機構認真分析貧困農戶到戶貸款需求,由縣扶貧辦填報《 縣貧困農戶扶貧到戶貼息貸款申報表》報州(市),經州(市)扶貧、財政、承貸機構審核后報送省扶貧辦。省扶貧辦、省財政廳會同相關金融部門根據績效考核、建檔立卡貧困農戶獲貸率和獲貸農戶增收情況等競爭性安排到戶貸款年度計劃。

第十一條 到戶貸款管理。承貸機構由各縣自主確定,承貸機構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則,組織發放到戶貸款??h扶貧辦應向承貸機構提供建檔立卡貧困農戶基本信息,并與承貸機構共同加強到戶貸款管理,確保瞄準扶貧對象,信息對稱,農戶受益。獲貸農戶應在所在村(組)進行公示,時間不少于5天。每年11月底縣扶貧辦、縣財政局會同承貸機構填寫《 年扶貧到戶貼息貸款建檔立卡農戶受益基本情況表》(電子版)報省扶貧辦、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二條 資金管理。到戶貸款貼息資金納入縣級財政扶貧資金專戶管理,實行專賬核算和縣級財政報賬制,??顚S?,最大限度提高資金兌付效率。如有結余,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十三條 獎補資金。省級財政安排到戶貸款工作相應的獎補資金,主要用于縣(市、區)到戶貸款日常工作開支補助。獎補資金按建檔立卡貧困農戶到戶貸款申貸滿足率、還款率和貼息資金使用效益等績效指標的權重分配到縣。

第三章 項目貸款貼息

第十四條 資金投向。項目貸款重點用于連片特困地區縣、國家和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適當兼顧非片區縣、非重點縣。緊緊圍繞連片特困地區產業扶貧規劃,重點投向與貧困農戶增收緊密相關的項目;加大對處于成長期、與貧困農戶聯系密切、增收致富帶動力強的中小型扶貧企業(包括成立一年以上、社員30戶以上的農業專業合作社,協會等)的扶持力度;重點支持提升貧困地區傳統產業、新興產業發展的龍頭企業,適當支持農村(包括小城鎮)小型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項目。

第十五條 計劃規模安排。根據中央和省級專項財政扶貧資金安排項目貸款的年度貼息資金規模,省扶貧辦、省財政廳依據連片特困地區產業扶貧規劃、上年度項目貸款帶動貧困人口增收情況、州(市)項目庫儲備等,安排下達州(市)項目貸款貼息資金計劃控制指標。每年安排州(市)的項目貸款貼息資金計劃控制指標數原則上不低于項目貸款貼息資金總規模的60%。

第十六條 認定推薦程序。扶貧貸款貼息項目實行逐級認定推薦。

(一)州(市)扶貧、財政部門負責對申請項目貸款額度300萬元(含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含2000萬元)以內的扶貧項目進行認定推薦。其程序是:由項目申報縣扶貧、財政部門對項目進行初選推薦到州(市),州(市)扶貧、財政部門依據省下達的年度計劃規??刂浦笜藬?,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報州(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后認定推薦,納入州(市)扶貧貸款貼息項目庫(截止時間為8月30日),并報省扶貧辦、省財政廳備案后,據實撥付貼息資金。

(二)省扶貧辦、省財政廳對申請項目貸款額度2000萬元以上的扶貧項目進行認定推薦。其程序是:由項目申報縣扶貧、財政部門進行項目初選報州(市)扶貧、財政部門審核后推薦到省級。省扶貧辦、省財政廳組織專家評審,并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后認定推薦,納入省級扶貧貸款貼息項目庫(截止時間為10月30日)。申請項目貸款資金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扶貧項目,報國務院扶貧辦備案。

第十七條 申報項目貸款貼息資金應當提供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扶貧、財政部門聯合上報的項目立項請示;

(二)項目申報單位填報的扶貧貸款貼息項目申報文本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當地發改委、農業部門對農產品加工企業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有關立項批復;

(四)項目所需的環保評估報告;

(五)項目申報單位繳納稅收憑證;

(六)項目申報單位的審計報告。說明企業資產負債率低于70%,同時,原則上企業的銷售收入、凈利潤、凈資產等指標數均為正增長;

(七)項目單位與金融部門簽訂的資金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據,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業信用報告;

(八)項目貸款扶持帶動建檔立卡貧困農戶基本信息(電子版),包括姓名、身份證號、所在鄉村名稱等;

(九)貸款主體與當地政府簽訂的扶貧協議,明確扶貧責任和義務;

(十)貸款主體在項目的申報和資金的使用過程中遵守扶貧協議、??顚S?、不違規違紀的承諾。

申報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省級和州(市)扶貧項目貼息資金,必須編制上報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貸款可行性研究報告要求有農業類資質的單位(乙級以上)進行編制,報告應有編制單位總負責人、經濟、技術負責人的簽字,并對其報告的質量和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承貸機構審貸認可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農業類乙級以上資質)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條 項目庫的建立和管理。扶貧貸款貼息項目庫由各級扶貧部門嚴格按照認定推薦權限及程序進行認定推薦的扶貧項目組成。堅持“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并組織專家和相關部門對申報扶貧項目的項目選擇,規劃設計,技術方案,資金投向,投資測算,財務狀況,組織管理等進行評審。通過評審的項目,必須在扶貧官方網站公告公示,時間為5天。項目公告公示期滿無異議,方可進入扶貧貸款貼息項目庫。項目貸款的具體承貸機構由各項目實施單位自行選擇,承貸機構自主選擇、獨立審貸、發放貸款。扶貧貸款貼息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項目庫中的項目,在兩年內均有獲得項目貸款貼息資金扶持的資格,若兩年內仍未爭取到項目貸款,將自動從項目庫中清除。

第十九條 貼息審批。每年各州(市)、縣(市、區)扶貧、財政部門對認定推薦納入扶貧貸款貼息項目庫的項目實施單位,提供的承貸機構的相關放貸憑證和結息單進行審核確認后逐級上報,各級扶貧、財政部門應將當年認定推薦的扶貧項目貸款信息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進行核實。凡是未經各級扶貧、財政部門上報且蓋章確認的,未按程序進行認定推薦的,未通過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真實性認定的,項目實施單位非貸款主體而是貸款第三方的扶貧項目將一律不予貼息確認。省級認定推薦的扶貧項目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批后,將年度財政貼息資金下達各州(市)財政局、扶貧辦,由各縣財政部門將貼息資金據實兌付給項目實施單位。如有結余,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四章 部門職責

第二十條 扶貧部門主要負責建檔立卡貧困農戶、扶貧貼息貸款項目庫等信息管理確認,做好政策指導,落實扶貧貸款貼息精準扶貧。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主要負責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的審核和撥付。

第二十二條 承貸機構主要負責扶貧貼息貸款的審批、投放和回收。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承貸機構應盡量簡化貸款手續,放寬貸款條件,為貧困地區企業和農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縣級扶貧、財政部門對貼息資金的安全和效益負直接責任,每年對到戶貸款和項目貸款進行至少一次檢查,認真分析建檔立卡貧困農戶受益情況和發放進度,及時發現解決問題,并匯總檢查工作情況逐級上報州(市)、省。省、州(市)扶貧、財政部門應加強跟蹤問效和核實檢查,確保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發揮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條 州(市)、縣(市、區)扶貧、財政部門應認真填報扶貧貸款貼息項目資金管理相關報表和信息錄入,對扶貧貸款貼息動態監測,督促檢查。省扶貧辦、省財政廳適時對扶貧貸款貼息的實施進度和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實地抽查。

第二十五條 各級扶貧、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扶貧貸款貼息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的全程監督管理和痕跡管理,積極配合審計、監察等部門開展扶貧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的監督檢查和審計工作,及時撥付貼息資金到扶貧項目和貧困戶,嚴禁拖欠、截留、挪用、擠占、改變資金用途,以及弄虛作假套取扶貧資金等,發生違紀違法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并扣減下年度相關計劃規模,情節嚴重的,不再安排下年度貼息資金。

第二十六條 實行扶貧貸款貼息管理“黑名單”制。各級扶貧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建立項目貸款“黑名單”制度,對虛報項目建設內容、企業財務經營績效及稅收,涂改偽造借款合同和套用編制單位資質等騙取、套取項目貸款貼息資金的項目申報單位,一經查實,將撤銷其申報項目,收回貼息資金。同時,將其列入“黑名單”,在五年內取消其申請項目貸款貼息的資格。對到戶貸款貼息管理違規操作,發現問題較多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縣(市、區)列入到戶貸款“黑名單”,兩年內不安排到戶貸款貼息資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州(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扶貧貸款貼息管理的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云南省扶貧貸款貼息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試行)(云貧開辦發〔2006〕2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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